居家護理=連續性照顧+家的溫暖
收案條件
◎符合現行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條件:
- 病人自我照顧能力有限,清醒時50%以上活動限制在床上或椅子上
- 有明確之醫療與護理服務項目需要服務者
- 罹患慢性病需長期護理或出院後需繼續護理之病人
◎符合全民健康保險「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」條件:
- 居住於住家(不含照護機構)
- 且經醫師評估有明確醫療需求
- 因失能或疾病特性導致外出就醫不便者
◎符合長照計畫2.0收案條件者:
- 65歲以上失能老人。
- 55歲以上失能原住民。
- 50歲以上失智症者。
- 失能身心障礙者。
- 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之獨居老人或衰弱老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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